1、身故/高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高度残疾,或于等待期(180天)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高度残疾,我们按照您投保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2、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经定点医疗机构诊断于等待期(180天)后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并且被保险人仍生存时,我们按照您投保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然后,该计划做如下处理: 1)若被保险人所患重大疾病为合同约定的癌症,该计划的癌症额外给付责任继续有效,其它责任终止,并且投保人免交该计划以后各期保费。 2)若被保险人所患重大疾病不为合同约定的癌症,保险合同终止。
3、癌症额外给付当被保险人符合下列所有条件时,我们额外给付投保保险金额的20%,保险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患有重大疾病中所列的癌症,并且我们已经批准并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2)被保险人自诊断患有癌症后生存满3年,在之后的第4、5、6年度内,被保险人经诊断仍患有重大疾病中所列的癌症症状。
4、满期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70周岁,其间没有发生赔付,我们一次性给付投保的保险金额,保险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