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因意外伤害②,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按以下方式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年龄在十八周岁以下,身故保险金为累计已交保险费与身故时所在的保险单年度末现金价值的较大者。
2.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年龄在十八周岁(含)以上,身故保险金为您与我们约定的保险金额。
二、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导致高度残疾,我们按以下方式向被保险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 若被保险人发生高度残疾时年龄在十八周岁以下,高度残疾保险金为累计已交保险费与发生高度残疾时所在的保险单年度末现金价值的较大者。
2. 若被保险人发生高度残疾时年龄在十八周岁(含)以上,高度残疾保险金为您与我们约定的保险金额。
三、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定点医疗机构诊断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一百八十天后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并且被保险人仍生存时,我们将按约定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根据以下所列情形进行处理:
1. 若被保险人患本合同约定的除癌症以外的其他的重大疾病,我们向被保险人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 若被保险人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所列的癌症,我们向被保险人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的此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低为零。
当被保险人经定点医疗机构诊断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所列的癌症,并且我们已批准并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时,我们将豁免本合同的后续保险费。
四、癌症额外给付
当被保险人符合下列所有条件时,我们向被保险人支付本合同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二十作为癌症额外给付,本合同终止:
1. 被保险人经定点医疗机构诊断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所列的癌症,并且我们已批准并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2. 被保险人自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所列的癌症后生存三年(以下称为癌症生存期);
3. 癌症生存期结束后三年内,被保险人经定点医疗机构诊断患有本合同约定重大疾病中所列的癌症。
五、保险费返还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或因疾病导致身故或高度残疾时,我们向您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复效情况下返还最后一次申请复效时所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