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众至尊安康保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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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机构:合众人寿 产品类型:重疾险 投保年龄:18周岁——55周岁
保障期限:终身
险种介绍:

钱生钱网评级

推荐人群

专家评点
钱生钱专家 李晓静 - 2008 /12/23 说:

这款产品是合众人寿推出的一款(寿险+重疾险)的组合型保障计划。其保费较贵,以一位25岁的女性为例:年缴保费约4300元,主险保额11万,重疾险保额10万,缴费30年,因为保额在缴费期间每年有2%的递增功能,她最高可获得保额13.2万的寿险和最多三次的12万元的重疾险赔偿金。购买此款保险的收入人群为年薪6万元以上的高收入白领。

温馨提示:
该组合的寿险保额必须是重疾险保额的1.1倍。

产品警示:
由于有三次的重疾赔付机会,这款产品看似有较高的赔付额,实则猫腻较多:
猫腻1:13.2万的寿险和12万元的重疾险,其实不可兼得。当客户没有发生重疾理赔就此身故,或只发生一次重疾理赔后身故,它的最高赔偿额其实只是13.2万。

猫腻2:31类重疾种类分为3组,每组有一次的获赔机会。这让客户觉得自己花了一份的保费,就能得到三份的保险赔偿。可这一份的保费就比普通的重疾险保费贵许多,在相同的前提下,普通重疾险保费大概在2500元/年,而这个组合产品需要4300元/年。况且保险公司绞尽脑汁设计出可获三次赔付的重疾险作为噱头,而现实情况是人患得三次重疾的几率到底又能有多高呢?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如果一味的追求赔付的金额越多越高才算好,那就正好跳进了精明的保险公司设计出的更贵的保费作成的甜蜜的陷阱。

每日净值 日收益率 周收益率 月收益率 年收益率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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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细
发行机构:   合众人寿
产品名称:  合众至尊安康保障计划  
产品类型:  重疾险
投保年龄:  18周岁——55周岁
缴费方式:  年缴、趸交
缴费期限:  10年、20年、30年
保障期限:  终身
保险责任:  
保额递增
保险金额在交费期内的每个保单年度初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增加。交费期间为10年的,保险金额在最后一期交费时将增加至基本保险金额的120%。交费期间为20年的,保险金额在最后一期交费时将增加至基本保险金额的140%。交费期间为30年的,保险金额在最后一期交费时将增加至基本保险金额的160%。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所致身故,将按身故当时主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疾病身故观察期180天。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内因疾病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任何一个组别内的重大疾病,我们将无息返还您所交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且经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合同所定义的三组重大疾病中的任何一组中所包含的重大疾病,按照确诊时附加重疾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组重大疾病保险责任终止,合同其余两组重大疾病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会相应减少,但附加重疾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变。主合同减少的基本保险金额等于附加重疾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主合同约定的各项保险金额及现金价值按减少后的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
保费豁免
在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豁免主合同和附加重疾合同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并将不再受理主合同和附加重疾合同的退保以及减保申请。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已领取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并且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三百六十五天后,初次确诊患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两组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并且自确诊之日起30天后仍生存的,我们将按照确诊时附加重疾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组重大疾病保险责任终止,附加重疾合同剩余一组重大疾病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已领取首次和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并且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三百六十五天后,初次确诊患重大疾病分组中仍然有效的一组疾病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并且自确诊之日起30天后仍生存的,我们将按照确诊时附加重疾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重疾合同终止。
保险示例:  

以王先生为例,王先生今年30岁,投保了一份缴费年期20年、基本保额11万、基本重疾保额10万的“至尊安康”。王先生每年只需交费6309元

就可获得生命和重大疾病的终身保障。重大疾病的最高保障额度可以达到42万,累积的保障最高达到43.4万。同时,王先生还享有保费豁免服务,一旦发生理赔,合众人寿将豁免王先生此后各期保费,并继续为其提供相关的保障权益。

保障疾病:
A组重大疾病
B组重大疾病
C组重大疾病
1.       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
2.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手术
3.       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
4.       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5.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6.       严重III 度烧伤——至少达体表面积20%
7.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8.       慢性呼吸衰竭
9.       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
10.    急性坏死性胰腺炎——不包括酗酒所致
11.    系统性红斑狼疮-III型或以上狼疮性肾炎
 
1.       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2.       多个肢体缺失——完全性断离
3.       良性脑肿瘤——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
4.       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5.       双耳失聪——永久不可逆
6.       双目失明——永久不可逆
7.       瘫痪——永久完全
8.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9.       严重脑损伤——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10.    严重帕金森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11.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12.    语言能力丧失——完全丧失且经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
13.    严重多发性硬化
 
1.     急性心肌梗塞
2.     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须开胸手术
3.     心脏瓣膜手术——须开胸手术
4.     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有心力衰竭表现
5.     主动脉手术——须开胸
6.     严重冠心病
7.     严重心肌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