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身故或丧葬费用、完全残废保险金:
保额1倍。订立本契约时,以实际年龄未满十四足岁之未成年人,或心神丧失或精神耗弱之人为被保险人,其身故保险金(不论其给付方式或名目),均变更为丧葬费用保险金。
二、生活照护保险金:
因疾病或意外致成一至七级残废时,按保单上所记载的保险金额为准,依残废等级比例给付。
三、退还未到期保费:
缴费期间内身故或完全残废,另加计按日数比例计算当期已缴付之未到期保险费,并入身故或完全残废保险金内给付。
四、祝寿保险金:
一倍保额。
五、重大疾病或生命末期保险金:
重大疾病「额外」给付0.5倍。
生命末期「提前」给付0.5倍。
六、保费豁免:
缴费期间内罹患重大疾病或符合生命末期状态时,免缴续期保费。